企品道汕尾分站!
全国首家设立县级分站互联网服务商!
企业网站建设 企业网站搜索优化 营销推广 域名空间
视频网站侵权:三大问题困扰法官
编辑 C.K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0日

记者在海淀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在审理视频网站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官。

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技术发展如何平衡

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审理这类案件时,在认定被告行为性质以及确定赔偿标准中,时常遇到困惑:一方面,权利人往往是影视作品的投资拍摄者或者是花巨资购买版权的继受取得者,他们需要前期投入大笔资金,以期获得后续源源不断的回报和收益,而被告网站免费播放行为打乱了他们的收益计划,权利人往往要求对视频网站给予严厉的惩罚,否则影响影视行业发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视频网站均称其享有目前先进的视频网络技术,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容纳数量惊人的影视作品,正是由于技术发展太快,致使他们在考虑经营模式的时候对著作权保护问题有所忽略,但他们已经着手开始解决这些问题,这需要时间,也需要权利人和法院一定的容忍度,他们不希望短时间内引发的侵权问题完全阻止了他们的发展,阻碍了技术创新的步伐。

司法如何对这两方面呼声作出合乎行业发展和利益平衡的导向,成为摆在法官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如何理解技术发展带来的事实认定问题

视频网站往往都享有自己独到的技术,如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称,其链接技术已经从开始的链接某网站,到链接某网站的具体某一级网页,到目前可以直接链接某网站的具体网页中的不同格式的文件,这样的搜索链接技术,从用户感知的标准看,实际上与被告自己直接提供内容没有任何差异,而被告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提供存储内容的服务器,所有的内容都存储在不知名的第三方网站和服务器上,被告的行为只是运用了自己的技术伸出了一根管子,把他人的东西拿来呈现在自己用户面前。这能否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链接行为,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均有争论。有的认为应当以内容所在的服务器为标准,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链接行为,如果作品侵权,被告也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有的认为应当以用户感知为标准,被告的行为与其直接提供无异,如果作品侵权,被告则应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

在审理中,有的被告抗辩其仅提供了视频软件,该软件可以搜索并播放搜索到的其他网站的视频内容,如果该内容侵权,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免则。在诉讼中,原告仅会提供被告网站上传播影视作品的公证件,其中呈现出来的内容如何认定哪些是软件实现的,哪些是被告主观可控的,哪些是搜索链接,哪些是直接提供作品,这些都需要法官进行辨别。

如何把握判赔标准与行业市场价值的契合点

判赔标准可能是这类案件最困扰法官的问题了,一旦侵权性质认定后,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该以什么标准来确定。

有权利人根据电影院票价乘以网站点击次数或是根据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的价格乘以网站点击次数来计算其损失。

对此,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两种计算方式都有不合理之处。从技术上而言,不是所有的点击都能完整观看视频内容,也不是所有完整观看了网站视频的人在无法获得网上免费视频的情况下都会到影院或购买音像制品来观看作品。

有被告称其网站按照点击千次收取10至20元的广告费,希望以此标准来赔偿权利人损失。

法官认为,这样的标准也不合理,不是每家网站上观看视频都有点击量显示,也不是每家网站的广告费收益都是按照点击次数来计算的,而且这样的广告收费标准能否真实地体现被告获利情况,这样的获利情况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权利人的损失,都是未知数。

法官告诉记者,在考虑赔偿标准的时候,免不了面对两个行业,一个是发展较完善的影视行业,一个是迅速兴起但发展并不完善的互联网行业,在不阻碍这两个行业按照各自的模式发展的同时,要作出适当的判赔,寻求传统影视行业在互联网行业中的正当市场利益。